与百姓相关法规要听证福州酝酿地方立法听证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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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9:06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之更民主、科学、规范,昨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听证办法(草案)》进行审议。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守祥昨日告诉记者,立法听证作为一项新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立法民主化,扩大民主参与度的一种较好的形式。在立法中,并非所有法规的制订过程 《草案》提出,听证会由听证人和陈述人参加,并允许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常委会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人不得少于七人;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人不得少于5人。同时规定了常委会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其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其组成人员并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其他工作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该工作机构负责人,并可以邀请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 《草案》提出,听政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5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陈述人和旁听人员报名事项等在《福州日报》上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陈述人出席听证会,提供信息,发表意见。申请作为陈述人,应当按照公告的要求向听证机构登记,并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听证机构按照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陈述人,陈述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最多不超过20人。 听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其他听证人、陈述人;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观点和理由;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分析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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