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再起县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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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9:06 时代商报 | ||
购房“缺斤少两” 房主告上法庭 从一审二审到抗诉再审、历经四年—— 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再起县念 本报讯 (主任记者 李欣悦)购买商品房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面对“缺斤少两”且未通过质量验收的商品房,赵女士毅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官司几经反 事情从1998年3月说起,作为1992年动迁户赵女士由于回迁后想增加面积,便找到了开发商——中国对外建设公司沈阳分公司领导协商,后双方达成协议,赵女士先买一100平米以上的商品房,然后再卖给她一处面积为37.51平米的商品房,开发商方面保证两房相连。于是,双方签署了“住房增加面积协议”和“商品房购销协议”,在后一份协议上,约定赵女士先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桃源小区的一建筑面积为103平方米的门市房。每平米3300元,共计33.9万,按33万元算,五日内赵女士交付购房预付款20万元,余款按建筑材料供应。 后赵女士如约预付了20万房款和486吨水泥。1999年9月20日,开发商给赵女士出具了《商品房准住通知》,可赵女士来到自己购买的门市房前一看,门前的暂设房、围墙都没有扒,垃圾堆堆在门前,房门和平台门连锁和玻璃都没有,没水没电,房子东南角至窗台中间贯穿一条大裂缝,房屋面积也感觉没有103平方米。一怒之下,赵女士来到法院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同年12月27日,经辽宁省房屋面积公证计量站公证测算,赵女士的门市房面积为86.547平方米,缺少16.453平方米。 沈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商品房面积不足的情况下,仍按103平方米收取原告购房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0年3月30日,法院做出判决,双方签订的《住房购销协议书》无效,《商品房购销协议书》有效,开发商返还赵女士购房款52713.44元,赔偿52713.44元,一次性给付赵女士违约金33856.7元。 在一审判决做出后,赵女士和开发公司分别提出了上诉,赵女士认为,其购房行为属消费行为的一种,对方与自己签订的购房协议已构成欺诈行为,对方必须按照《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双倍赔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6日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中返还赵女士的52713.44元购房款和同等赔偿。返还赵女士多交部分购房款54294.9元。 赵女士不服再次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2002年4月25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2002年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仍就多收购房款及双倍赔偿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未做当庭判决,这起首例要求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将如何收场,本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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