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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购房双倍索赔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9:07 金羊网-新快报

  就该案是否适用有双倍索赔规定的新“司法解释”,双方辩论激烈

  新快报讯 (记者 于任飞 杜宇轩)昨日上午,本报5月20日报道的、索赔额达135万多元的广东省首起房屋双倍索赔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对此案是否适用新出台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二手楼”是否适用司法解释

  被告广源公司称,本案不适用新司法解释,李女士所买房是广东长城建设工程公司开发的,广源公司并非开发商,因此办理产权与广东长城建设公司有关,须追加长城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一被告华侨公司也认为该房屋是二手楼,原告和被告广源公司之间的《购房合同》属于二手楼的买卖合同。而根据司法解释第1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界定,适用第9条:合同是指一手楼买卖合同而不是本案的二手楼买卖合同。

  而原告代理人则认为,本案讼争房屋属于商品房,根据该司法解释,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是不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开发自己出售,并不是构成商品房的要素和条件。

  同时他还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完全具备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四个要素,完全适用司法解释;最高院最新出版的关于该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有明确说明,将所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而与买受人发生的商品房买卖纠纷都纳入解释调整的范围之内,因而被告主张该房屋是二手楼而不适用司法解释的理由不成立。

  购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庭上,原告称其多年来一直找两被告协商房产证的问题,可是两被告从不承认其属无证销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反而采取拖延战术,欺骗原告说过段时间就为其办好房产证。根据司法解释第9条,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广源公司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房屋是其于1992年从长城公司购买的,而当时并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所以该房屋的预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行为,根本谈不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问题。原告在签约前对该房屋已做了充分调查和了解,对于房屋是已竣工的二手楼房也是明知的。

  被告华侨公司认为该合同效力待定,只有在依法将长城公司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并查明其在1992年卖楼给广源公司时是否需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才能确定该合同的效力。

  房屋面积缩水超过3

  %原告称,在房屋竣工后,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原告所购房建筑面积仅74.6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80.97平方米少6.2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7.69%。

  被告称,原告购房的目的主要是想办理2人入户广州。根据规定,购房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的,才可照顾亲属2人入户,不够80平方米的,只能入户1人。所以原告才不惜多付钱,要求正泰公司(广源公司的售房代理人,也是华侨公司的下属公司,已于1997年注销)在《购房合同》中填写80.8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本案的两被告均向法庭申请将长城公司追加为第三人。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相关法律:双倍索赔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14条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案情回放:近50万买房14万都卖不掉

  1995年,李女士夫妇在天河区石牌附近,买了一套总建筑面积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价值49万余元。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广源公司)负责为李女士办理房产证等有关手续。

  据李女士称,他们交齐房款后,多次催促甲方办理,可历时8年,房产证仍未办妥。同时,该房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6.22平方,缩水7.69%。

  李女士称,当初是看见省华侨房产建设公司的侨汇购房入户的宣传广告后,前往华侨公司咨询和联系购房事宜的。当决定签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上另一方不是华侨公司,而是某实业总公司,对此,华侨公司称是其合作单位,没问题。

  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出售、贷款。李女士夫妇曾想以14万元将这个“烫手山芋”卖出去,但无人敢买。

  李女士遂于今年5月将某实业公司和华侨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双倍赔偿,总额近140万元。(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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