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商品房双赔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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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9:10 沈阳今报 | ||
今报讯 购买商品房面积不足,且还没有经过质量验收,买了“闹心房”的赵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沈阳市首例要求对商品房双倍赔偿案。 新房少了16平方米 1998年3月,动迁户赵女士为增加新房面积,找到开发商中国对外建设公司沈阳分公司领导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赵女士先买一户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然后开发商再卖给她一处面积为37.51平方米的商品房,并承诺两房相连。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住房增加面积协议”和“商品房购销协议”。在后一份协议上,约定赵女士先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桃源小区的一建筑面积为103平方米的门市房,价格是3300元/平,共计33.9万,按33万元算,五日内赵女士交付购房预付款20万元。1999年9月20日,开发商给赵女士出具了《商品房准住通知》。 一段时间后,赵女士来到门市房前一看,发现门前的暂设房、围墙都没有扒,垃圾堆在门前,房子没锁、没玻璃、没水、没电,房子东南角至窗台中间贯穿一条大裂缝,房屋面积也没有103平方米。同年12月27日,经辽宁省房屋面积公证计量站公证测算,赵女士的门市房面积为86.547平方米,缺少16.453平方米。 两倍赔偿案四次审理 为讨回损失,赵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商品房面积不足的情况下,仍按103平方米收取原告购房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0年3月30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住房增加面积协议”无效,“商品房购销协议”有效,开发商返还赵女士购房款52713.44元,赔偿52713.44元,一次性给付赵女士违约金33856.7元。 对于一审结果,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6日对此案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返还赵女士的52713.44元购房款和同等赔偿,返还赵女士多交的购房款54294.9元。 对此,赵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2002年4月25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2002年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仍就多收的购房款及双倍赔偿进行了激烈辩论。赵认为,其购房行为属消费行为的一种,对方与自己签订的购房协议已构成欺诈行为,对方必须按照《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双倍赔偿。但开发商方则坚持要求法庭维持二审判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赵女士能否得到双倍赔偿?本报将继续关注。记 者 房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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