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允许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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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9:19 南方都市报 | ||
农村集体土地允许入市 广东土地管理实现重大突破,流转收益50%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安排 本报讯 (记者陈韩晖)记者昨日获悉,酝酿多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已尘埃落定,省政府最新发出《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明确,农村 这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改革,将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珠三角农村土地隐性交易普遍 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客观存在。这种情况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 入市土地要符合四项条件 省政府此次出台的《通知》将这一隐形市场的运作公开化,纳入统一土地大市场,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通知》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程序、管理作了具体规范。按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和用途管制等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进入市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经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三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四是界限清楚,没有权属纠纷。流转过程中,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流转。 流转土地禁用于商品房开发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各级政府要按照用途管制的原则,强化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外国有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 在审批程序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前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其中50%左右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并鼓励农民将这部分收益以股份方式,投入发展股份制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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