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月起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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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09:57 南方日报 | ||
我省下月起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防治 本报讯 (记者/陈亮通讯员/粤环宣)施行了20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作重大改革!笔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排污费改革工作会议获悉,全省各地自7月1日起,将统一实施国务院颁布 排污费征收实行四大改革 据省环保局副局长王子葵介绍,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务院1982年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时建立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难于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的需要,如规定超标排污才收费,而且只是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也较低。这就导致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 新制度在排污费征收方面实行了四大改革: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总量相结合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如污水有几项污染物就计几项(最高不超过三项);噪声原来每超标3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细化为每超标1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收费标准提高近一倍;再如二氧化硫排污费,目前我省仅为0.15元/公斤,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20元/公斤)。实施新制度后,今年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提高至0.21元,2004年提至0.42元,2005年提至0.63元。王子葵最后说道:“总之,排污费征收力度的加大,就是要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否则,谁排污多谁付费多!” 实行“收支两条线” 这次改革规定排污费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对此,省财政厅副厅长曾志权指出,根据新制度,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为鼓励排污企业进行治理和加强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按照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超标准排污费的80%用于缴费企业的治理补助,20%可用于对环保部门补助。但是,由于种种不利因素,使排污费使用的目的未能较好地达到,反而导致两个极端,即可用于企业污染治理的资金使用不出去,而可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资金则不够用。而新的《条例》则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征收改为属地征收 新制度规定,排污费征收体制改为属地征收。但是,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级环境监理机构征收。排污者按环保部门所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当天由商业银行划入国库,国库部门即按当天收入额的下述比例分别划缴:10%缴入中央国库;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地方国库,作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新制度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实行政务公开。对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对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且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同时要加强监督监察,确保环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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