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行刺案庭审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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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2:32 今晚报 | ||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周某,因怀疑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产生报复之念。今年4月3日下午3时许,他闯入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行刺该局人事干部张某和干某,造成一死一伤的血案。6月2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震惊全国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现场实录 随着审判长一声“带被告上庭”,旁听席上,上百双眼睛一下子全部张大了,“哐当 两个月的看守所生活,使周某看上去脸色很是苍白。被告席上的他,双手自然下垂着,身子站得很直。 庭审细节之一:当法警将案发现场和受害人的图片展示在被告人周某面前时,他既想看又害怕看,往往在瞄上一眼后,迅速侧移头颅; 庭审细节之二:公诉人要求被告周某叙述行凶经过时,他为了让对方更清楚自己的意思,右手握成半拳,比划自己如何持刀,又如何刺戳,语调平静,好像在讲一个与自己完全不相干的事情; 庭审细节之三:当公诉方向法庭出示周某行凶的刀具时,死者张某的父母抑制不住悲痛,因考虑到法庭纪律,他们拼命克制,其哭声好像从胸腔发出,这种悲鸣更具有一种穿透力,以至于周某的身子也随之抖动起来……迟来的忏悔:恳请母亲卖房赎罪 案发后,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比较好,得到了公诉方的充分肯定。周某的辩护人说,周某在看押期间给母亲写信,让她把房子卖了,用卖房子的钱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昨天,周某在自辩中,再次提出让母亲卖房替他赎罪。他说:“由于思想上的误区,我干了一件大错事。我非常后悔,对死伤者及他们的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我对不起家庭、社会、学校对我的培养,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恳请法院从轻判决,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控辩焦点A:关于“精神病的鉴定” 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与常人有明显的不同,这是因为他的精神长期受压,自12岁父亲去世后,母亲含辛茹苦养育他不容易,从此他下定决心,要通过努力学习为将来找一份好工作,好好报答母亲,这是他的一种巨大的精神追求。当因身体原因不能进入公务员行列后,他的心理失衡了,思维错乱了,加之小时候头部受过撞击,精神上受不了……有理由认为他存在间歇性精神障碍,为此,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对周某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公诉方认为,对周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没有必要,因为从庭审可以看出周某有认识和控制能力。 对周某要不要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法庭表示要经过合议庭讨论后才能决定。控辩焦点B:周某有没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认为,周某在杀死张某、刺伤干某后,是自己丢下凶器的,没有再伤及他人,他大喊着“让警察来抓我”,这是一种自觉行为,是其意志主动选择的结果,自动投案的意愿是客观存在的。 公诉方认为,周某放下凶器,只是说明他不想再伤及他人。而自首与不想再伤及他人是非此即彼之事。周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不符,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示威。控辩焦点C:社会有无义务承担责任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是有就业形势紧张等社会方面的原因的,因此这次事件的恶果不能由周某一个人来扛。 公诉方认为,社会原因不是关键问题,内因是主要的,是决定因素。省人事厅通过调查认定,嘉兴秀洲区在此次招考公务员过程中是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即使退一万步说,如果存在不公正的地方,也不能作为犯罪行为进行判定。 争论焦点,归结为一点,就是周某的生与死问题。公诉方认为,虽然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但没有从轻情节,且被害人无过错,建议判处死刑。辩护人认为,周某犯罪事实简单,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在校是优秀学生,在家非常孝敬长辈,希望给他一线生机,判处死缓。 当天,在旁听者中有不少是周某的同学,他们是前一天晚上从杭州等地赶到嘉兴的。此前,周某所在大学里有60多名师生和周某家所在社区居民共400余人联名上书法院,要求枪下留人。(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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