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考试不合格 国家机关不录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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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3:0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该条例特别规定,法律考试不合格者,国家机关将不予录用。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作为国家公务员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国家机关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此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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