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成为职工权益护身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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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3: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记者岳艳 通讯员石廷桥)由于企业不能认真兑现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今年2月10日,湖北省宜昌市第一针织厂第十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会议决定,推举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向前、郭俊玲、李鸣等人,代表厂工会及全厂职工,向湖北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拖欠职工的各项款额计2783.42万元。 宜昌市第一针织厂是一家老国有企业,现有职工1172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888人, 事实上,工会曾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了《宜昌市第一针织厂集体合同》,该合同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本企业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每月至少支付工资一次,每月十日为发薪日。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不低于工作日标准工资的150%,对四班三运转工人每月延长工作时间1~2天,应在当月兑现加班工资或补休。同时还对法定节假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及婚丧假期、女职工“三期”、病事假旷工工资的支付作出规定。《集体合同》规定本企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厂方为全体职工办理规定的社会保险。第九章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厂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它有关责任;工会和职工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道义责任及其它有关责任。 根据《集体合同》,企业就应兑现拖欠职工的各种款项。面对全厂职工的强烈反应,厂工会及时召开了厂第十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会议。会议认为,企业拖欠职工费用数额过大(人均万元),时间过久(两年有余),造成职工生活十分困难;职工要求企业支付欠款是合理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宜昌市第一针织厂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工会根据职代会主席团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对企业行政提出仲裁申请。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迅速组成宜昌市第一针织厂劳动争议案仲裁庭。 今年3月21日,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2003]宜劳仲调字第007号”文正式下达调解书。近日,该厂为履行仲裁委的调解意见,准备变现企业部分资产,支付拖欠职工的费用。由此,厂工会不仅为广大职工讨回了其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依法规范了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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