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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高压线吞噬的四条生命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4:59 法制日报

  2003年6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给被电击身亡的四位民工的遗属带来些许安慰。

  建新房击倒四位民工

  2002年8月25日,对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刘营村的徐志国来讲,是一个重要
的日子。这一天,他新建的房子要封顶了。

  徐志国的新房位于村边瓦官路口东200米。2001年1月,徐志国就向瓦店镇刘营村委提出建房申请,并交纳了占地补偿款8000元。同年7月12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宛城区政府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报告,其中也包括徐志国申请的土地。得知用地申请得到批准,考虑到自己已经交了钱并且村委也同意了,徐志国没有到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建房手续,便于2002年8月开始动工。

  承揽建房工程的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同镇农民梁云庆,为施工,他又租用了陈国彬的升降架来运料。

  徐志国新建房屋边有一条高压线。由于房屋主体及施工地点与高压线距离太近,为防止出现意外,梁云庆便让徐志国去找村电工停电。不一会儿,徐志国跑回来说,电工已经把电给停了。于是,梁云庆便组织人开始施工。

  稍有用电常识的人都知道,高压线的管理单位是电业部门,村电工负责低压电路而无权停高压电,但是梁云庆和陈国彬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下午5时30分,房屋顺利封顶。陈国彬便让干活的梁站山、胡洪波、梁文明、徐明中四人帮忙放倒升降架。在放倒的过程中,升降架碰触到了高压线。就在一瞬间,梁站山等四人几乎同时被高压电击中,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在场的人都惊呆了。等人们缓过劲儿时,一切都已经迟了,梁站山等四人已经被电击身亡。

  四条鲜活的生命,转眼灰飞烟灭。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到,对事发现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讯问。村委、镇政府有关领导知情后也立即赶到现场。最后,由镇政府出24000元,梁云庆出4000元料理了四名死者的后事。8月2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宣布对梁云庆、陈国彬刑事拘留。

  上法庭几方各持己见

  2003年3月13日,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国彬、梁云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宛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被害人梁站山、胡洪波、梁文明、徐明中的亲属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将房主徐志国、瓦店镇政府以及该高压线的产权人南阳市电业局东郊农电公司(以下称农电公司)告上法庭。被害人亲属在诉状上称:农电公司是高压线的产权管理人,管理不力,致人死亡,应承担责任。瓦店镇政府明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允许兴建建筑物而批准建房也有明显过错,亦应承担责任。现要求被告人陈国彬、梁云庆及被告徐志国、农电公司及瓦店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7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陈国彬、梁云庆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梁云庆的辩护人辩护称:梁云庆已交待让徐志国停电,只是没有说明是高压还是低压,望法庭考虑;陈国彬与梁云庆二人是相对独立的,只是配合关系;电力部门未尽责任;被告人态度好并进行了赔偿,应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陈国彬、梁云庆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几方均无争议。但是对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均提出辩解。

  徐志国辩称:我所建的房屋两边都已建好房,镇土地办同意我建房,说中间这块宅基地就是我的,并答应了要去放线。我愿意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农电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该电力线路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无任何责任和过错,原告请求赔偿主体错误,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瓦店镇政府辩称:市政府在2001年8月以前就批准了集体建设用地,我们有相关手续和批文,所以不存在违法批地。而农电公司是在2001年8月份施工架设该高压线路的,属规划在先,架线在后,故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即使规划在电力保护区内,属规划错误,也只是承担行政责任。

  辨是非法院依法判决

  要准确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就必须确定瓦店镇政府是否真正履行土地规划审批的行政职责以及农电公司是否是该高压线的产权管理人,二被告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法庭查明:1、高压线产权问题。2001年3月22日,中国石化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所属第二加油站向农电公司申请高压用电,要求供电电压10千伏。农电公司瓦店供电所未告知瓦店镇政府于2001年8月18日施工,8月20日完工。而该10千伏支线就是事发当天升降架碰触的高压线。该高压线经测量,距离徐志国所建房的北墙4.6米,距离房屋前沿3.75米,最高处的高压线距地面7米左右,最低处5米左右。同时,高压线距该区域批准的建设用地上的其它房屋的距离也较近。2、土地规划情况。2000年12月,宛城区政府向南阳市政府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2001年7月12日被批准。徐志国2001年1月就向有关部门交纳了建房土地补偿款。2002年8月,即在高压线架设后,徐志国在未办理建房许可证及土地所放线的情况下开始施工。

  据此,法庭认为:1、被告人陈国彬、梁云庆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云庆有悔罪表现,民事赔偿已调解兑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由于被告陈国彬、梁云庆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志国作为房主,在未办理建房许可证情况下施工建房,明知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有危险,而不通知停高压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瓦店镇人民政府在土地规划后,在高压线已经架设并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对建房户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地制止危险的发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农电公司在明知该地方已规划建房,而不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距规划建房不足5米处架设高压线,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以上三被告均有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98912.5元,以陈国彬、梁云庆各承担25%,徐志国承担10%,农电公司承担25%,瓦店镇人民政府承担15%为宜,梁云庆已付的4000元,瓦店镇政府已付的24000元应当减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农电公司、瓦店镇政府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均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陈国彬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9728元。

  二、被告人梁云庆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梁云庆赔偿49728元,已调解兑现。)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志国赔偿19891元。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农电公司赔偿49728元。

  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宛城区瓦店镇政府赔偿29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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