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法律考试不合格者 国家机关不予录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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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5:0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5日电 近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该条例特别规定,法律考试不合格者,国家机关将不予录用。 据扬子晚报报道,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作为国家公务员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国家机关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执法资格。(立新、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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