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据商品房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索赔案昨天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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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5: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罗颖报道:8年拿不到房屋产权,面积缩水7.69%!广州居民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近136万元,其中包括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赔偿”。昨天上午,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广东首例据此要求“双赔”的官司。 八年没办证双倍索赔 李女士在《起诉状》中说,该商品房是由广州市华×实业总公司和广东省广×房产建设公司合作经营销售的房地产项目。1995年12月4日,上述两公司以侨汇购房入户为条件,由华×公司与她签定《购房合同》,约定房子总建筑面积80.87平方米,实际价款为港币47万元,当时折合人民币49.7777万元。 后来,李女士才获知,这个房产项目根本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房屋竣工后,李请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结果是:建筑面积仅74.6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6.2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7.69%! 八年了一直办不到房产证,房屋面积又缩水,在得知《司法解释》支持“双赔”时,李女士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确认双方签定的合同无效,且双倍支付她已付购房款计99.5554万元,利息32.2616万元,装修损失费4.1637万元,三项共计135.9807万元。 庭审三焦点双方激辩 焦点一:当时无许可证一说? 昨天上午庭审一开始,第一被告广×公司就表示,他们根本不是开发商,真正的开发商是广东长×建设工程公司(1997年已注销,下称“长×公司”),这套房屋是他们在1992年向“长×公司”购买的楼房中的一套,也就是说,李小姐买到的是一套二手房!而最早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是在1994年11月才颁布的。因此,当时还没有预售许可证一说。 但李小姐的辩护律师反驳说,李小姐购房合同签定的时间是1995年12月4日,适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被告应知道预售商品房要办预售许可证,却故意不告诉李小姐,属于“故意隐瞒”。因此,李小姐索赔“双赔”有法律依据。 焦点二:房屋缩水有“内幕”? 李小姐说房子缩水7.69%,远远超过3%,要求超出部分的“双赔”。 对此,广×公司说另有“内幕”:根据当时广东省有关政策,侨汇购买住宅可办落户,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才可入户两人。当时,李小姐要办理两人入户,要求在《购房合同》中填写80.87平方米,但合同附件注明了实际面积。现在李小姐出尔反尔,要求被告承担面积缩水责任,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焦点三:是二手楼不适用《解释》?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被告华×公司认为,1995年李小姐买房的合同应属二手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尚未建设或者已竣工”指的是一手楼。因此,本案不适用《司法解释》。 对此,李小姐的辩护律师则举出最高法院编写的一本《〈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小册子,以此说明“将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纳入《司法解释》,有利于全面及时地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他认为,本案完全适用《司法解释》。 原告辩护律师还认为,上述房子也不是二手楼。理由是“该房屋没办理过房产证;没有交付使用;合同内容是一手买卖”等。 该案将择日宣判。 “双赔”官司猛增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司法解释》出台前,业主均依《消法》提出“双赔”要求,但胜诉者寥寥。《司法解释》出台后,被侵权的业主看到了希望,“双赔”官司大增。 据天河区法院统计,本月1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该院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50多宗,相当部分提出了“双赔”要求,而此前,提出“双赔”的总量仅60余宗。 据房地产业界称,“双赔”官司数量上升只是暂时现象。这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业主对《司法解释》了解不够,其实法律界对它还存在诸多争议;另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行业也会逐渐规范自己的行为。 小资料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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