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立法保护湿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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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5:55 解放军报 | ||
新华社哈尔滨6月25日电(李长彦)一个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近日经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黑龙江省将以法规形式进行湿地资源的保护。 黑龙江是全国湿地资源大省,现有湿地面积434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6%,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大小兴安岭等地区。由于过去几十年盲目的农业开发,使部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分总则、湿地管理、湿地利用、湿地自然保护区、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确定了湿地的概念,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责,确定了成立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确认湿地并予以公告的程序。《条例》还对破坏湿地比较严重的开垦、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拣拾鸟卵以及向湿地排污等活动设定了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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