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村民的知情权不容剥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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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6:11 新华网 | ||
新华社记者刘书云 陈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近日,西安市碑林区祭台村村民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的事实表明,村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不容剥夺。 祭台村是西安市今年10个“城中村”改造重点之一。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主任王正民的主要理由是,区政府决定对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后,村委会没有及时召开会议与村民商量,村民们对改造方案不清楚。在日前举行的罢免村委会主任表决大会上,大会共收回1163张“选票”,其中944张票同意罢免现任村主任王正民,超过了该村1274个有选举权村民总数的一半,罢免要求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被罢免的村委会原主任王正民和几名村民委员对“罢免事件”表示不解,王正民更是满腹委屈。他们认为,村委会制定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在保证城市改造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通过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和资金,完全可以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害。大多数村民却认为,村委会制定的方案只有几名村委会成员知道,事前既没有征求群众意见,事后也没有向村民进行解释宣传。由于不知情,村民们担心他们的利益受损,因而导致了罢免事件的发生。 应该看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大大增强,村民对村里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与日俱增。凡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事项,如果村委会不尊重村民的知情权,不依法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得不到农民群众的拥护,从而面临“下课”的危险。即使村官们是在为村里办好事,也一样不能“暗箱操作”。(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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