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照片上祛斑广告 美容者告赢美容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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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5日17:16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6月25日消息:瑞安林女士在市区一家美容院祛斑美容,美容院擅自将其两张祛斑前后照片做广告,由此引发的这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近日尘埃落定鹿城法院判令该美容院业主在媒体上向林女士赔礼道歉,同时支付林女士经济损失费10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 2000年11月15日,爱美的林女士到市区一家美容院祛斑美容,并与之签订“美容祛斑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商业性广告中配置使用原告肖像照片,介绍其经营的祛斑美容院的美容服务,并夹带广告投递5000份,藉此扩大该美容院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存于被告处用以记录美容效果的照片,作为其秘密性的个人材料,应属原告个人隐私材料,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予以公布,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使原告蒙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给予精神赔偿,合理合法。(温州晚报 袁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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