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法规采纳市民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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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4:38 天府早报 | ||
通过立法听证后出台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早报讯 (记者刘云飞) 昨(25)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首部通过立法听证形式出台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牛建平介绍,该办法是我省首部通过立法听证形式直接听取公民意见,并采纳了其中合理建议的省政府规章。 由于《评估管理办法》事关拆迁人,尤其是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城市建设的效率,为使正式出台的《评估管理办法》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合法性,3月17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这也是省政府法制办在立法上举行的首次听证会。除相关主管部门外,听证会邀请了部分律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参加立法听证,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近20条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向代丽、王志坚等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发出反馈函,告知其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已被采纳。 被采纳的立法建议内容如下: 艾崇龙、王志坚:有关分户评估的费用负担、对估价师的处罚的立法建议;陈守泰、刘俊:有关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查询评估报告的立法建议;兰英、潘春尚:有关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应参照本办法执行、选择估价机构时应考虑媒体监督的立法建议;何菁、江洪:有关市场准入的立法建议;代丽、凌科、曾卫东:有关增加估价人员回避内容的立法建议。 解读 被拆迁人可查阅评估报告 ※谁来评估根据《办法》规定,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评估分类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两种。成片拆迁和集中安置的,一般应先进行分类评估。 ※回避制确保公正 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法》还规定,评估应当从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中选用两种以上进行,并对其评估结果加权平均;不能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评估结果张榜公布 《办法》规定,估价机构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将分类评估结果报告,在拆迁地向被拆迁当事人张榜公布并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评估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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