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店被偷抢商家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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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5:1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消费者在超市、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消费时,一旦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经营者往往以“经营场所是公共场所”为由推卸责任。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赵菁明确指出,经营场所不是“公共场所”,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案例回放 A逛超市背包被抢 家住南坪的罗小姐说起她在超市被抢的情形就气愤不已。罗小姐称,6月16日晚7时左右,她在南坪某超市购物时,货架上一包东西突然向她砸来,她下意识去推挡,手中的背包滑落到推车里。这时,一小伙子拿起她的背包就跑,喊保安,无人应答。事后,罗小姐找到超市,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对方以商场是公共场所为由拒绝。罗只好向派出所报案。 B吃快餐提包飞了 来自直港大道的张女士也有类似遭遇。15日,她带孩子到杨家坪某快餐店用餐时,服务员热情介绍新推出的小会员卡,并让张填写。其间,张放在座位上的提包不翼而飞。快餐店随即报案。而对张女士的赔偿要求,对方也以这是敞开式的流动场所,没有赔偿先例为由予以拒绝。消委会两次调解均告无效。 店家辩解 A超市:已尽告知义务 对于消费者被偷抢,商场或酒店为啥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某超市办公室负责人林先生直截了当:超市是开放式的购物环境,属于公共场所。受害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责任理当自负,更何况本商场在手推车、入口、墙上和商场内,都有醒目的防偷盗提示,已尽了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顾客仍然掉以轻心,造成损失完全是顾客自己疏忽所致。 B快餐店: 抓贼不是本店职责 快餐店负责人也同样认为安全警示在先,是顾客自己不小心所致,并认为顾客损失是小偷造成的,应向小偷追偿。店方只能预防这类事情发生,而抓贼也不是快餐店的职责,最多只能是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消委说法 经营场所非“公共场所” 经营场所不是“公共场所”,市消委会秘书长赵菁明确指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赵称,《消法》第11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因经营者设施不完善或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视情况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经营场所实际上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与一般的公共场所有质的区别。上述两个案例中,因为消费者的具体损失难以确认,因此双方只有通过协商解决,若调解无效,消费者可选择其他法律途径维权。 王建敏本报记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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