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业主权利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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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7:02 汉网-长江日报 | ||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在我市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中引起高度关注。昨日,市房产局负责人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就各方关心的问题作了解读。业主大会行使“最高权利” 条例规定“2/3业主投票炒物业公司”,这充分尊重了广大业主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少数业主不负责任、乱炒物业公司的行为予以遏制。物业公司要招投标 《条例》要求开发商对前期物业管理负责。今后,小区前期物业将实行招投标制度,开发商还应在销售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进行公示,供购房者买房时参考。中标的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减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物业都要尽义务 管理费要按质论价。物业服务收费应和服务水平与质量挂钩。 欠费业主将被告上法庭。有了《条例》的支持,会有越来越多物业公司敢于惩戒少数欠费业主。各方责任有规定 《条例》另一突破就是明确了参与物业管理各方的具体责任。我市不少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供热不能抄表到户,而由物业代收,其间矛盾不断。《条例》对此规定,今后各部门应向业主直接收取费用。 物业公司今后不必为小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环保等行为负责,只能是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汽车被盗、入室盗窃、小区内的人身伤害等,物业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这一经常纠缠不清的问题如今有了答案。条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有约定,物业公司不必负责。违规者将被重罚 按规定,凡擅自协议选聘物业公司或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用房的开发商,将被处以10-50万元罚款。(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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