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军转干部自主创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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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09:0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师以上部队发给本人的转业证件和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有关证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未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可依照有关税收减免审批规定,申请办理免税手续。②4 (本报记者 吴 烨 本报通讯员 赵巍楠)河南日报2003-06-26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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