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法四审稿有多处变化 若拒绝查验不能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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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0:32 江南晚报 | ||
本报综合消息 据《检察日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被提请四审。同两个月前的三审稿相比,这次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又有多处新的变化。 “居民身份证法”名称将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2002年10月,国务院将拟定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一些委员提 6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向大会报告审议结果时说,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反复斟酌,认为本法的名称还是叫居民身份证法为宜。据此,法律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对居民身份证法的名称不再修改。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重视较之前几稿,四审稿的有关条款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更加重视了。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收集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里只提到了“办理”时要保密,而没有涉及其他情况下的保密。 据此,在四审稿中,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修改后的条款扩大了居民身份证的保密范围,提高了保密要求。表面看,增加了几个字,实际上却体现了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 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对人民警察泄露因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收集的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予以处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四审稿的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内容,即“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样,使原来四种要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变为现在的五种,而加上去的这一款内容,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保护。 “拒绝查验”可不作处罚处理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拒绝查验”的行为可能有多种情况,难以统一界定。如果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查验,而不能只是罚款了事;如果没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但没有必要处罚。有的委员还提出,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要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居民身份证法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在四审稿中,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规定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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