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 提请市人大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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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1:1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王骞 信访是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按照往常的做法,要信访只有通过走访和书信方式,在通讯方式日益发达的今天,信访方式是否可以改革?昨天上午,向市人大提请审议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电子邮件和电话将成为信访的新途径。 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运时介绍,以往,群众要上访,只有通过走访和书信方式,耗费时间长,工作效率也不高。现在,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群众的信访渠道大大拓宽,信访部门的处理效率也可相应提高。 曾为公积金问题几次上访的王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后表示,每次上访,都要耗费大量时间,现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来上访,给市民维权、参政议政提供了更为便捷开阔的途径。 不过这些新的信访方式,并非人人赞同,有些人大委员认为,如果有人使用匿名邮件、匿名电话进行上访,很难找到真正的上访者。特别是电话上访,由于不可能全程录音,如果在沟通时出现误解,则会为信访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委员建议,在新规定正式出台前,还需仔细斟酌一番。 ■相关规定 信访人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其处理程序 《修订草案》在信访工作人员义务和信访人权利中增加了“对信访人关于相关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查询,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答复。信访人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其处理程序;有权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点纷纷点头称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运时指出,这个规定可以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实效,推动执法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确保信访权并不意味着上方人员可以随意行事 据信访部门反映,近年来,群众集体走访规模有所扩大,组织化倾向开始显现。确保群众信访权,并不意味着上访人员可以随意行事。为此,《修订草案》特地列举并增设了信访活动中禁止性行为:如“捏造虚假事由、煽动信访人闹事;扬言放火、爆炸、投毒、行凶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等。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运时表示,这些闹访行为不但干扰正常的信访秩序,事实上也影响了其他市民的正常信访活动。将这些禁止性行为详细列出,有利于执法部门划清界限,及时对破坏正常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又避免了制裁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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