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会所不得擅自挪用 购房合同将明确所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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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3:58 东方网 | ||
东方网6月26日消息:市房地局出台政策加以规范本报讯 针对住宅会所纠纷不断上升的趋势,昨天,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出台有关加强商品房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管理的政策措施,明确指出,住宅会所不得擅自挪用,以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地局进一步明确了会所的性质。会所,系规划部门批准的商品住宅项目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综合配套服务的场所。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 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对会所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购房人进行约定,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 若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对会所是否仅向小区业主开放等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约定明确,凡合同已经对此约定明确或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中对此有明确承诺的,开发商不得擅自改变;若会所出租、出售的,承租人和受让人也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商已向小区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若改变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应与业主委员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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