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案”先败后胜 是否受“孙案”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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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权威人士解释,此案二审判决书早在去年12月已发出 本报深圳讯 昨日,本报率先报道了深圳八旬老汉因被收容而状告收容所和派出所胜诉,有读者来电询问,收容案为何一审败诉而二审又胜诉?是不是受了孙志刚一案的影响? 据介绍,一审时法院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45条:“没有进 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收容所和派出所的收容遣送行为是一种强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1996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收容所和派出所在实施有关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时,应当适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收容所和派出所未适用,只是在进入诉讼中才声称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政府关于整顿清理无有效合法证件、无合法正当职业、无合法居所暂住人员的通知》,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其收容遣送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判决书还称:上林派出所在收容遣送该老汉时,既不作调查或询问笔录,又不告知老汉违反什么法律,未告知老汉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且仅有一名警员制作“收容遣送人员登记表”,属未适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违法,其收容遣送行为应属违法。而且,深圳市收容站将该老汉80岁的年龄记录为30岁,属未尽审查之责的违反执法程序行为。该项不实记载导致老汉家属四处寻人,是造成本案中上诉人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 判决书最后称:由于收容所和派出所未适用法律而错误实施收容遣送的行为,致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8977.44元,该损失应由收容所和派出所赔偿。 至于此案判决会否受孙志刚一案影响,据知情人称,此案早在去年12月8日就已发出行政判决书,此时孙志刚案并没发生,但为何半年之后才将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其中原因是受方方面面压力。 (谢孝国)(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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