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的房子不能说拆就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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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高层专家讨论修宪意见时,提出《宪法》应进一步加强保护私有财产 北京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近日主持召开了一个高层专家讨论会,听取吴敬琏、江平、应松年等经济学家、法学家对修宪的意见。其中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进《宪法》的问题再次成为专家们关注的热点。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今年3月,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的700余位市民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93.0%的受访者赞同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仅有7.0%的居民持反对态度。 侵犯私产最严重表现在拆迁 许多学者认为,物质生活与社会财产状况的变化对于法律保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宪法》应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不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和财富的进一步增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指出,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给予极不合理的补偿,多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因此,提出私产入宪,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犯。 专家认为,如仔细分析《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实质内容,就会发现:首先,当拆迁协议签不成时,被拆迁人只能向行政机关(国土房管局)提出裁决,如对裁决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即告国土房管局,而不能告拆迁人,这样就人为地把矛盾引向了政府,被拆迁人也陷入了“民告官”的诉讼沼泽。拆迁人即使在拆迁补偿协议未签的情况下也能顺利拆迁。即使被拆迁人一审二审下来,把行政诉讼官司打赢了,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金额,而其房屋可能已被拆了。而且借助行政仲裁来强制执行民事纠纷,怎样体现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 三个宪法修正案均涉私产权 讨论会上,吴敬琏教授认为,要把保护财产权利确定为一条基本的宪法原则,然后再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乃至政策。应当在宪法里明确规定,除为了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并且有充分的预先补偿的条件,私有财产(包括房产和地产)才可征用。 我国的三个宪法修正案中有两个都涉及私有财产权。1988年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这样的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作为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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