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确规定个私经济享受国有企业一切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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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4: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6日电 据南京晨报报道,南京市工商局透露,《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鼓励个私经济发展。 《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平等国民待遇,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对符合产业导向和规定条件的私营工企,可申报和安排国家、省、市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与其他性质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属于国家、省级新产品的,自鉴定投产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安置待业、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残疾人员达到国家比例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等。 在引进人才方面,私营企业与其他性质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私营企业人员在评定职称、技能鉴定、评选先进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其他性质企业职工实行统一标准,享受同等权利。 外地人员在该市开办私企,投资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聘用的外地人才,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该市常住户口;外地私企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中已取得暂住证的,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接受其子女入学,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私营个体经济享有拒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方宁、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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