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今日刊出专家观点:及时废止经济犯罪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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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5: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贪污、受贿、诈骗、走私应否适用死刑? 本报今天消息 《法制日报》今日辟专版探讨“非暴力犯罪逐步废止死刑”。该报认为,在尚不具备完全废止死刑条件的今天,探讨并促进对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减少与及时废止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68个,分布于除渎职罪以外的每一类犯罪中。在这些死刑罪名中,绝大部分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利的非暴力犯罪,例如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犯罪、盗掘古墓葬罪、组织他人卖淫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不仅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也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提出,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应区分四种情形逐步进行: ———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的犯罪,应当及时废止其死刑规定。1979年刑法典对这三类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都没有死刑规定。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易被公众接受,不致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犯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治其再犯;但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吻合。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暴力犯罪,由于其对人身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从刑罚一般预防角度考虑,废止其中的死刑条款还须慎重;但考虑其尚未对社会造成直接损害,因而在条件成熟时,也应废止其死刑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保留其死刑规定是必要的。 赵秉志期待,在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之时,大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可以废止。(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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