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行“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公证出错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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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6:28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6月26日电(施妍萍 杨金志)上海市司法局26日出台《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规定社会公证机构要实行“公证过错赔偿”制度。公证出错要赔偿,这在全国还是首家。 按照这个规定,2002年上海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后,公证机构因过错致使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的“直接经 所谓“公证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出具错误公证文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文书证词中文字或数字出现差错;公证文书证词中缺少必备要素或用语不当;公证文书制作不符合规定;公证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管辖规定、审查规定或期限规定办理公证事项。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要申请公证赔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提供损失凭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赔偿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上海的公证机构如被要求赔偿,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书后30天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对于属于公证赔偿范围内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在与申请人充分协商后签订公证赔偿协议。对经调查不属于公证赔偿范围的,公证机构也应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公证机构拒绝赔偿或双方协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申请人可以向上海市负责公证赔偿的专门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上海公证行业已经建立了公证赔偿基金。公证机构每年从上一年的业务总收入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其中二分之一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二分之一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以此确保当事人受损利益得到赔偿。(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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