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星集团原董事长三罪并罚 一审被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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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7: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6月26日电(胡锦武 傅壮伟)江西红星企业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傅建军因挪用公款1770万元、收受贿赂45.4万元、侵吞公款4万元,25日被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傅建军在任红星企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1770万元给江西联窖铝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妙龄、江西太炳实业有限公司原副 法院经过审理还查明,傅建军非法收受潘妙龄等人贿赂45.4万元、手提电脑一台、空调一台,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万元,构成贪污罪。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三罪并罚,一审判处傅建军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被检察机关查扣的赃款74.9万元及空调、手提电脑等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红星企业集团地处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原是一家有40多年历史、拥有20家国有二级企业、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集团。1992年起,傅建军任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由于企业在转轨过程中经营管理混乱,集团出现了一系列经济串案、窝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2002年集团下属的大部分工厂都已停产。(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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