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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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19: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朱玉 田雨)新华社26日受权播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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