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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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20:58 新华网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6日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品种可能会增多,这会在多大程度上增加老百姓的支出? 答:《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以前一些不收费的项目开始收费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老百姓的支出,但不会有太大影响。老百姓最关心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储蓄存款、取款、开户和销户业务;另一方面是基本结算业务,包括汇款、支票业务等。《办法》规定,不允许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 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鉴于银行代发工资、代收公用事业费用十分普遍,商业银行代理收付类业务的收费应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商业银行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问:《办法》没有对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进行限定,那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外币服务的收费是如何考虑的? 答: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包括外币储蓄业务的定价方式实际上采用的是市场调节价。对外币业务完全采用市场调节价,是与商业银行外币服务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的。外币业务对国内广大居民的影响较小,而且多年来其收费已经形成了市场上普遍接受的价格。这些收费标准大都参照了国外同行的水平,也起到了为国内银行制定收费标准提供参照的作用。 问: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否也有类似《办法》的管理规章? 答:除巴西等少数国家和地区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规定,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些国家的地方立法存在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情况,但并不普遍。总体上看,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银行服务收费方面享受较大自主权。 我国长期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价格实行严格管制,社会公众对银行收费行为认识不足,缺乏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商业银行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放开对商业银行的银行服务价格管制、单纯依靠市场进行调节风险较大,给予一定程度的监督管理,对稳定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由银监会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那么如何处理好银监会和发展改革委在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关系?地方物价局起什么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又起什么作用? 答:银监会和发展改革委均属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活动的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但责任各有侧重。发展改革委侧重于对政府指导价格的管理,适用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浮动幅度由发展改革委最终确定;银监会侧重于对商业银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初步确定新的适用于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地方物价管理部门仍然要承担起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没有赋予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活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它主要是公布市场调节价,以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对银行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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