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布 处置医疗废物应远离居民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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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1:36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0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 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做到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条例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其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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