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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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2:11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新 闻 杭州萧山首推缓刑听证制 据《今日早报》6月21日报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缓刑听证制度,即凡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必须经过缓刑听证程序。法院称试行这项试验的初衷是为了“用制度减低缓刑判决的随意性”,并将在以后的缓刑案中全面推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项重要条件。 缓刑听证制度规定:承办法官到被告人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等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分析这次犯罪的原因等,并征询听证对象对被告犯罪可能性的判断意见,承办法官综合听证情况和案情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 6月16日,萧山区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时,对被告人王威首次采用了缓刑听证制度。开庭前一天,承办法官到王威户籍所在地某农场,请来农场有关领导、社区负责人、邻居及原单位负责人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承办法官初步认为,王威符合缓刑条件。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王威提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对他所犯的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专家说法 缓刑调查没有必要 作为中国刑法学的权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萧山法院此次的缓刑听证试验持保留态度。首先,他对听证这个说法难以认同。他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审判里不存在听证这项制度。法律上,听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但萧山法院的试验显然是比较简单的,所以称之为听证不科学,称缓刑调查可能更恰当。 那么,这种缓刑调查有没有必要呢?陈教授认为,法院这种不断寻求良策的用心是好的,但这种做法没有必要。他说,其实法院所担心的定性“是否再危害社会”上的主观随意性问题,完全可以用现有制度解决。法官听被告律师和检方在这方面进行举证,法官居中裁判就行了。现在这位法官所做的缓刑调查,实际上是辩护律师和检方应做的工作。如果把这项程序推广出来,只会增加法官负担和司法成本。 求 是 司法改革不是司法机关的自我改革 《南方周末》5月8日曾刊发吴昭明的署名文章,作者认为,各地司法机关尝试推出的一些“司法改革举措”,绝大多数带有“急功近利”的色彩。文中说: 如果把司法这块庄严的圣地作为“秀”场,任意发挥,那就违反了司法的理性特征和平之若水的心境,这是司法活动最忌讳的。因为法律的权威在于其严肃性和统一性,司法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便是守法、护法、司法,而不是带创意性的变通适用法律。 其实,法律正如一块国家绝对拥有、控制、管理的“麦田”,它承载和包含的是整个国家的意志、利益,司法人员只是根据国家授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守护这块“麦田”,以维护“麦田”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而现实的司法改革举措中,有些司法人员却错位地把自己当成“麦田”的所有者,并把“麦田”当成“试验田”任意开垦拓荒。 司法改革框架如何构建、司法改革举措如何推行,这是司法改革必须直面的问题。必须明确,司法改革不应该由司法机关自己来做,否则人们有理由怀疑司法改革可能有自己的利益行为驱动。而且,司法改革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方向,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对司法制度作出一个整体的构想和设计,明确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使司法改革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从而确保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 当前司法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关键在于缺乏国家立法机关的统一运作。现有一些地方的“司法改革”举措,很多不过是某个司法机关自我陶醉的改革,难免会落入孤芳自赏的窠臼,因为这种改革本身并不能代表和体现国家意志,更没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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