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规定公证出错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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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3:51 深圳商报 | ||
【据新华社上海6月26日电】(记者施妍萍杨金志)上海市司法局26日出台《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规定社会公证机构要实行“公证过错赔偿”制度。公证出错要赔偿,这在全国还是首家。 按照这个规定,2002年上海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后,公证机构因过错致使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公证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出具错误公证文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文书证词中文字或数字出现差错;公证文书证词中缺少必备要素或用语不当;公证文书制作不符合规定;公证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管辖规定、审查规定或期限规定办理公证事项。 为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上海公证行业已经建立了公证赔偿基金。公证机构每年从上一年的业务总收入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 作者:记者施妍萍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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