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通过《遗体捐献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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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3:52 湖北日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黄磊报道:昨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草案修改稿) 》。 根据该条例解释,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遗体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将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所谓遗体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监护人。 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决定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或者角膜,不宜捐献:捐献人死于甲、乙类传染病的;遗体损毁不能利用的;捐献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该条例待省人大批准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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