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收入低于290元视同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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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9: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在市民中莫衷一是的就业、失业标准,现在有了正式说法:月收入低于上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90元者,视同失业。 上海市劳动部门日前明确指出,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者;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上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290元,视同失业。 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35元)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上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290元,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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