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昨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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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09:52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6日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拒阻监督检查 传染病病人及疑似者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 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有关部门应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重罚无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干道 医疗废物包装警示标志应明显 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处置 医疗废物禁止转让买卖邮寄 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运送医疗废物专车不得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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