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问答】“试用期合同”签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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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0:24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读者小陆提问:我今年就毕业了,面试已经通过,马上就要和公司签协议了。但是,公司说先签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不知道这样行吗? 记者龚小莉回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试用期合同不能签。专家表示,如果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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