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八种情况可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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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0:34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明欣)6月24日至26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1994年1月,沈阳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截止到今年初,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4亿元,全市近万个单位110多万名职工参与了住房公积金缴存。 该条例(草案)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在每年7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1999年5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1999年5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20%。 条例(草案)中规定八种情况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支付动迁安置住房费用的;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沈阳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转入指定的集中封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另外,职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据悉,该条例(草案)还要经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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