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顺与当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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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0:37 沈阳今报 | ||
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带头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尊老敬老作为考核党员、干部的内容,对党员、干部中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父母、长辈的,社会舆论要严厉谴责,同时一律不予提拔任用。6月24日《青年导报》 梁守泰 必要 不能升官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能力有限、存在违法不廉问题等等,而不孝敬父母不能升官,却是第一次听说。 众所周知,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尽心尽力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显然,一个人如果不孝敬父母,就丧失了起码的人性,也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一个党员或官员来说,如果连父母都不孝敬,那他就有愧于党员的称号,不配当领导干部。试想,一个领导者连自己的亲生父母都不孝敬、不赡养,不履行最基本的法律义务,说明他缺乏最起码的良心、责任心和法律观念,又怎能亲近百姓,依法行政,为民众做事谋利益呢?由此看来,明确规定不孝敬父母就不能升官,很有必要,并非多余。 应该看到,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虽然大多数人能够做到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但丧失人性,遗弃、虐待父母的也不乏其人,其中包括一些党员和官员。那么,要求党员、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带头孝敬父母,做敬老养老助老的表率,不提拔任用不孝敬父母的官员,具有现实意义。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有利于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倡导良好的社会养老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对于党员干部和官员来说,可以鞭策、督促其不仅要在工作上、场合上严以律己,率先垂范,而且要在生活中、家庭中以身作则,注重基本的道德修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以免因“小节”问题被别人说三道四,为全社会树立起学习的榜样。所以,让不孝敬父母的官员止步仕途,值得肯定和借鉴。 陶陶然 不妥 对于一个党员或官员来说,他的工作乃至学习、生活首先要服从组织的安排,服务于人民的要求。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千差万别,岗位所在五湖四海,在分配工作时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干部的家庭,这就需要一些干部作出自我牺牲,先大家后小家。 再者,现在当官要求异地任职,这使得很大一部分官员不得不远离家门。远离家门就意味着不能守在父母身旁,也就不能一日三餐孝敬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他们来说,要想为人民谋更多的福利,办更多的事,就必须全神贯注地工作,这需要投入精力,也需要投入时间。为国家尽了忠,就可能照顾不到家庭,甚至可能会冷落了父母。党的宗旨要求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都崇尚为官为政者。这也正是孔繁森等干部的楷模深受群众爱戴的原因。孔繁森远离老母援藏工作,虽然作出了丰功伟绩,但如果按传统孝道“父母在,不远游”的标准,孔繁森岂也不孝?因为他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啊。一个党员干部为了国家建设,不惜忍受个人的痛苦,别母告妻,埋头工作,到头来却一律不予提拔任用,这显然有悖常理。搞不好也会挫伤那部分在默默为国家尽着忠而没有为父母尽孝的党员或官员的进取心。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那些为父母尽孝道的官员并非都是德才兼备者。孝道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能够体察出一位官员的执政为民的思想,更不能由此得出好官、清官结论,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孝道是一种观念,它可以体现在家庭中;而为政是一种行动,它体现在工作服务中。为政产生的能量已经作用于社会,作用于人民,孝道的作用则铁定归于自家,将孝道作为考核党员、干部的内容,不是有点滑稽吗?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尽心尽力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既然是美德和义务,就要求每个人自觉遵守,如果他虐待、遗弃父母,由法律管着。如今再出台这样的文件,制订这样的规定,纯属多余。 鞭策、督促党员干部上进,应在工作上、生活上高标准严要求,而不是在孝道上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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