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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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0:47 生活报 | ||
3名十四五岁的初中生在课间将同学殴打致伤,因此花去近4万元的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日前,被打者将打人者告上了法庭,有些让人意外的是:学校也成为被告,被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2002年6月2日,尚志市亚布力镇中学发生了一起暴力伤害事件。9时20分许,第一节课课间,3名初二学生赵强、贺明学和胡伟在教室将同班同学张宝强殴打了一顿,张宝强当即 3名打人者后来说,之前,他们在走廊内被2名外校学生和3名初三学生打了一顿,警告他们以后不要再欺负张宝强。三人认为是张宝强找人打他们的,于是到赵强奶奶家取来两根木棒。进入教室后,三人对张宝强进行了殴打。后来班主任老师和张宝强的父亲赶到现场,将张宝强送往亚布力镇医院,后又转院至哈市省医院和医大二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伤和左下肢软瘫,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张宝强住院治疗了37天,一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及护理费37876.27元。 事情发生后,亚布力镇中学组织了四名学生的家长进行调解,并达成口头协议,打人者同意先治疗,再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但过去快一年了,张家仍然没有拿到医疗费用,于是张家一纸诉状将3名打人者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2003年6月23日,尚志市人民法院亚布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宝强父母认为,孩子是在学校挨的打,学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3名打人者的法定监护人也表示,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应该承担民事赔偿。 对此,亚布力镇中学车校长认为,校方为规范学生的言行,制定了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且经常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尽到了管理职责。事发前,校方未曾发现当事学生有打架苗头,也无法预见到学生会在教室内打架斗殴。 亚布力镇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唐学文当庭表示,校方对张宝强受伤害深表同情,事后也组织了调解,但是同情不能代表法律,学校对张宝强的受伤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和过失。原告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他还认为,今年5月份,江苏省南通市曾经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同样是在校园内发生打仗致人伤残,最后经审理认为,中学对学生下课后的情况难以预见,故其对原告的受伤并无管理失职之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唐学文说,学校校园内发生的暴力伤害事件,对于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赔偿或承担多少并没有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文中所涉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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