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门规定:从事科普事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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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1:11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景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并于近日开始执行。 按照这个政策,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上述单位的捐赠,符合有关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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