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公证出错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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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2:04 今晚报 | ||
据新华社上海6月26日电 (施妍萍 杨金志)上海市司法局26日出台《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规定社会公证机构要实行“公证过错赔偿”制度。公证出错要赔偿,这在全国还是首家。按照这个规定,2002年上海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后,公证机构因过错致使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赔偿,仅指可以量化计算的直接物质损失,如当事人为更正有差错的公证书付出的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公证机构改制前所发生的因公证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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