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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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2:28 扬子晚报 | ||
综合新华社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近日颁布实施,新华社昨天受权全文播发。“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条例要点如下: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器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2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登记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和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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