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导液化气零售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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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13:06 长沙晚报 | ||
《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 昨日,省物价局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今后,当液化石油气气源平均进价上升或下降超过每吨140元时,价格主管部门应相应调整中准零售价格。 昨日的暂行办法规定,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分淡、旺季公开发布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中准零售价格。根据我省实际,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旺季,每年的4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为淡季。为保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当液化石油气气源平均进价上升或下降超过每吨140元时,价格主管部门应相应调整中准零售价格。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在中准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按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幅度,自主确定瓶装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出现尾数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 此外,管道纯液化石油气价格应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并按规定的换算比率折算价格,管道纯液化石油气与每公斤瓶装液化气的换算关系为:2.5∶1。而管道混空液化石油气的价格管理,按我省管道煤气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和报批程序执行。 据了解,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营单位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尚未到期的,可按原合同(协议书)规定的价格执行,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供气的,按本办法执行。(唐薇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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