谐音广告大限将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07:07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四海)企业利用谐音在广告中暗示产品的功效,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汉语文字的规范使用,也容易误导消费者。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目前正在制定相关规定禁止不规范使用语言的行为。 广告利用谐音误导消费 某制药企业“朴雪口服液”的电视广告已让很多人耳熟能详:镜头一:一群老年人兴致勃勃地在爬山,一位鹤发红颜的老妇笑呵呵地回答说,都是因为喝了“朴雪”……镜头二:几位中年妇女坐在长椅上聊天,七嘴八舌说到某制药企业生产的“朴雪”对身体有哪些好处……广告中的演员和画外音都把“朴(pǔ)”读成了“补(bǔ)”,对于受众来说,“朴雪”便成了“补血”。 据有关人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为了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许多企业便在广告中利用谐音打“擦边球”,一时间,颜料广告中出现了“好色之涂”,冰箱被说成是“制冷鲜锋”,还有“有痔无恐”、“无胃(微)不治(至)”、“默默无蚊(闻)”、“骑(其)乐无穷”、“随心所浴(欲)”等等,这种随意拿成语开刀的行为,不仅改变了成语的本意,也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出台规定给谐音广告判“死刑” 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王彬武表示,汉字的使用应该严肃,故意读错语音并广泛使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该及时纠正,否则会造成误导,产生负面影响。 王彬武告诉记者,我省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在制定之中,出台后的规定将对广告乱用谐音、报纸上的错别字、学校教学用语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使用语言的情况、计算机中繁(异)体字的使用,以及公文、印章、门牌、街区名称等方面的文字语言使用进行规范,解决社会用词、用语的混乱情况。 日前,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该法规第13条规定:“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03年8月1日以后,如果广告中仍然出现谐音,将被视为违反了该《规定》,这个《规定》的实施等于给在北京地区乱用谐音的广告判了“死刑”。
两性学堂--关注两性健康 学习两性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