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不得兑回外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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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09:08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王婷】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就《外币代兑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外币兑换点设立、业务操作、人员培训、违规处罚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币代兑点就是与具有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外币代兑点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货币品种限于可自 外币代兑点办理外币兑换业务限于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非居民个人若将在外币代兑点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点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的业务场所,原则上须是地处人流稠密的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商业区、涉外酒店等。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有境内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措施等相关条件。 外币代兑点实行挂牌经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银行外币代兑点”铭牌。外币代兑点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外币代兑点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外币结汇水单。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时,应在外币结汇水单上加注“不得办理兑回业务”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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