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保政策有调整新规定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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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0:46 石家庄日报 | ||
记者王丽强 用人单位缴纳额度提高一个百分点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中心获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新规定自7月1日起开 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纳额度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调整为7.5%。 2003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可以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的7.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也可以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2003年6月30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退休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的,应增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增加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原为6.5%)乘以超出人数;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费的用人单位增加的数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乘以超出人数。增加的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 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视实际情况核定。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原为8.5%)代为收缴。 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按规定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解决。 2003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定为3.5万元。 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45周岁以下职工每人每年54元(原为36元),45周岁及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6元(原为48元)。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85%(原为80%),个人负担15%(原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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