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间缩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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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0: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张旭东 沈路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上午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据了解,与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身份证的时间为三个月相比,这次居 对交通不便的地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意味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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