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召开《物业管理条例》座谈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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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3:03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记者李立)近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中国社科院、中国消费者协会及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律师界的代表在本报召开的《物业管理条例》座谈会上做了精彩的发言。大家普遍认为,条例解决了长期困扰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诸多难题,下一步是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执行工作。 这次座谈会由法制日报社、中国普法网主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设部协办。中国普法网在线直播座谈会全程,广大网民踊跃登陆网站,就条例的有关规定,纷纷向与会专家提出咨询。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司长王振江介绍了制定条例的立法思路。他谈到,为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证条例能够解决老百姓关心的、物业活动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确立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协调好单个业主的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是服务和被服务的法律关系;保证双方能够通过平等协商,公开、公平地来确立物业管理中的各项事情。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二处处长左力,就这次《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做了详细的总结。 条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是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副司长陆克华的看法。他认为,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出现问题以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运作等行为不够规范,有些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的利益;三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不规范,这是广大业主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存在着服务不到位、收费与服务不相符、擅自决定本该由业主决定的事项等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四是物业开发建设中遗留的质量等问题。陆克华说,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都逐个作出了规定。 建设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瑞春在发言中说,条例对业主所有权的规定是充分的,通过民主协商程序,由业主自行管理自己的财产,处理关联的财产关系,协调由财产关联性而派生的利益关系,这也是条例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基本思想。 就条例与物权的一些关系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谈到,条例是按照物权法的原理制定出来的,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个条例没有使用物权、所有权这些词汇,但是它的全部内容贯彻了所有权人权利至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协调、禁止权利滥用这些当代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当然,条例不能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全部问题,比如有关物业的所有权体系设计问题,不动产登记问题等,这些是需要由物权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法规来规定的。但是,孙宪忠强调,条例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和契机。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说,从物业投诉的主要问题看,有11个方面是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也就是说,这些问题通过法规的规定得到有效的解决。他有一个建议,即条例将在9月1日实施,要依法办事,因为造成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问题既有我们立法滞后的问题,同时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比如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行政保护、地方保护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会因为法规的实施而马上可以改变。所以,建议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要使消费者对条例实施情况感到失望。 座谈会上,回龙观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冯涛、美林正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杨杰、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公司总经理助理陈纳,也分别谈了各自对条例的认识,他们均希望能从条例的实施中受益。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张锋,向本次座谈会提交了书面发言。 与会专家还就物业收费、停车场收费等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回答了网民的提问。 今天的座谈会由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张亚主持。座谈会的详细内容,本报将于近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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