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煤矿安全三项整治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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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3:09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记者蔡岩红)针对今年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通知,要求依法深化煤矿安全三项整治,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的。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 通知提出的具体三项整治包括:对凡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的县(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地),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还要依据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制定下发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通知还要求,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对凡是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对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对违法违规生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置若罔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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